*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09号--决定废止19个规范性文件,宣布36个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四川省外经贸委
关于请示几个法律问题的函》的答复
(〔1998〕外经贸法函字第82号)
四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
你委川外经贸资字(1998)113号函收悉。关于函中请示的几个法律问题,现原则答复如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应限于《
公司法》第
二十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
五条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五条所规定的范围,投资者不能以股权作价出资。
2.根据现行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有关规定,投资性公司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内容。投资性公司应积极参与对其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为规范和加强对投资性公司的管理与指导,目前投资性公司不得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也不得购买并持有股份公司的股票(包括上市和非上市股票),不得经营任何性质的股票业务。
3.根据《
公司法》及《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即缴足后的股款额。股份有限公司无总投资概念。
4.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问题进行研究。
此复。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