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通知
(1999年6月25日 署税〔1999〕41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函》(国税函〔1999〕162号),决定对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免税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对豆粕等商品恢复征税。经与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现将调整后的免征增值税商品范围表下达(详见附件)。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署税〔1999〕133号文件届时废止。文到之前已经进口的,税款不再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表
附件: 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1999年7月1日调整,执行至200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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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原增值税│现增值税│
│ │ │税率%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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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11010│肉骨粉 │13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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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12010│饲料用鱼粉 │13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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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12090│其他不适用供人食用的水产品残渣 │13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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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21000│玉米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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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22000│稻米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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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23000│小麦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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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24000│其他谷物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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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33000│酿造及蒸馏过程中的糟粕及残渣 │13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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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0010│大豆油渣饼 │13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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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50000│花生油渣饼 │13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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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61000│棉子油渣饼 │13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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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62000│亚麻子油渣饼 │13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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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63000│葵花子油渣饼 │13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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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64000│油菜子油渣饼 │13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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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70000│葡萄酒渣、粗酒石 │13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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