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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
 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1999年5月11日 财税字〔1999〕65号)


海关总署:
  根据《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8号)规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石油、石化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据此,划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油田企业,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照《通知》的规定,经审核,认定1999年度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符合“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条件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对这些项目进口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中《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符合《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有关规定并在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进口的物资,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特此通知。
  附件: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

附件:
          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海洋
        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

  表一:
 
         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公司陆上
          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
<font size=+1>
┌───┬──────────┬─────────┬─────────┐
│序 号│ 勘探开发项目名称  │   项目地区   │  执行项目企业  │
├───┼──────────┼─────────┼─────────┤
│  1 │新疆和田地区勘探  │塔里木盆地沙漠及戈│胜利石油管理局  │
│   │          │壁荒漠      │         │
├───┼──────────┼─────────┼─────────┤
│  2 │白音查干油田勘探开发│浑善达克沙地   │中原石油勘探局  │
├───┼──────────┼─────────┼─────────┤
│  3 │塔里木盆地勘探开发 │塔克拉玛干沙漠及戈│河南石油勘探局  │
│   │          │壁荒漠      │         │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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