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1999年5月11日 财税字〔1999〕62号)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
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1999年度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符合“海洋”条件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对这些项目进口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中《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符合《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有关规定并在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进口的物资,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特此通知。
附件:1999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
附表一: 1999年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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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区 块 │ 主管地区公司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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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渤海湾/辽东湾勘探项目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
│ │ │ 渤海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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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莺歌海/琼东南/珠三/北部湾勘探项目│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
│ │ │ 南海西部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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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珠江口勘探项目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
│ │ │ 南海东部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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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东海/南黄海勘探项目 │ 东海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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