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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1999年5月11日 财税字〔1999〕62号)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1999年度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符合“海洋”条件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对这些项目进口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中《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符合《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有关规定并在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进口的物资,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特此通知。
  附件:1999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

附表一: 1999年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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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区  块        │  主管地区公司  │备注│
├──┼──────────────────┼─────────┼──┤
│ 1 │渤海湾/辽东湾勘探项目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
│  │                  │   渤海公司   │  │
├──┼──────────────────┼─────────┼──┤
│ 2 │莺歌海/琼东南/珠三/北部湾勘探项目│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
│  │                  │  南海西部公司  │  │
├──┼──────────────────┼─────────┼──┤
│ 3 │珠江口勘探项目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
│  │                  │  南海东部公司  │  │
├──┼──────────────────┼─────────┼──┤
│ 4 │东海/南黄海勘探项目        │   东海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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