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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附下列材料:
  1、《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附2)一式两份。
  2、学历证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
  3、单位出具的技术资历、业务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证明文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定的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申请认定资格人员进行审核,将合格人员名单报建设部、人事部办理批准手续。
  五、上报材料时间
  请各地将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于1999年7月30日前报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六、认定要求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按本办法确定的范围和程序要求进行审核,并对认定人员实行总量控制。
  (二)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认定工作的领导,严格认定程序,确保认定工作的质量。对申请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地区和个人,一经查实,即行取消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七、凡是申请认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均按本办法办理。
  附:1、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略)

  附1:  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认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赵宝江 建设部副部长
副组长:刘宝英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
    陈晓丽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
    李竹成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副司长
成 员:赵士修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副理事长
    邹时萌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秘书长
    邹德慈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 副理事长
    柯焕章 北京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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