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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为保证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认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认定范围: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咨询等相关业务工作,1997年底以前担任建筑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二、申报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
  (一)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
  3、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30年。
  (二)技术资历和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人口规模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总体规划一项,或中、小城市总体规划2项。
  2、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大城市分区规划3项。
  3、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详细规划5项。
  4、连续担任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副总规划师及以上技术管理职务5年以上。
  5、连续担任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满5年,且所担任职务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三、认定组织:
  由建设部、人事部组成“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领导小组”(附1),负责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四、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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