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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二)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三)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五)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七)人事部、建设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建设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编制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必须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并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第十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 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各级人事部门对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注册的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统一报建设部注册登记。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核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上工作。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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