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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
 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发〔1999〕39号)


  现将《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9年4月7日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保障城市规划工作质量,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城市规划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四条 凡城市规划部门和单位,应在其相应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城市规划技术咨询,城市综合开发策划等关键岗位配备注册城市规划师,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五条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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