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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等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本办法的贷款人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 封闭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发放。
  第四条 封闭贷款应遵循“封闭核算、购货鉴证、足额贷款、专户管理、保值分利”的原则。在企业采购、生产、库存、销售整个环节中资金能够封闭运行,贷款本息能够按期归还,企业生产能够循环周转。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申请封闭贷款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亏损严重,按《贷款通则》规定的条件难以获得贷款,但政府已决定救助并有贷款人认可的具体救助方案的(本办法所指政府为县级及县以上人民政府);
  (二)企业部分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订单;
  (三)该企业对这部分产品能够实行封闭核算,做到供、产、销单独记账,成本费用单独核算,效益利润单独反映;
  (四)产品符合“购货鉴证”要求,具有购货方银行签发的信用证、承兑汇票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付款承诺;
  (五)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等条件。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封闭贷款应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政府救助方案的正式文件及落实情况;
  (三)该产品的名称、产品的销售记录及产品成本、费用、盈利等明细账目;
  (四)购销合同、银行签发的信用证、承兑汇票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付款承诺;
  (五)产品封闭核算的具体操作方案和遵守封闭贷款管理的保证意见书;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贷款人接到书面申请报告后,应立即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人要对企业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企业贷款实施封闭运行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原则上应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企业。经贸委可向有关商业银行推荐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
  第八条 对获得贷款承诺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落实封闭贷款的各项条件。对获得贷款承诺的企业进行资产、抵押物和担保评估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实行减半征收;如企业此前进行过类似评估并可以提供合法评估报告,且在评估报告有效使用期内的,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另行评估或另行收取费用;对企业进行资产清查、评估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行政性收费,有关部门一律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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