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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
 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35号 1999年7月20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转制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转制的科研机构交接后,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及征收管理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文件执行。具体明确如下:
  (一)科研机构移交给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国有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二)科研机构移交给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国有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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