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部分
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劳社厅函〔1999〕41号)
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时工作制的请示》(〔99〕中国字第08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
劳动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和《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考虑到图书进出口工作的特点,原则同意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
(一)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销人员,非生产性工作人员,部分司机和发行、快递人员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公司电子值班工作岗位人员和水工值班工作岗位人员,实行以周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相应的集中工作、集中信息的办法。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根据《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