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为使海关行邮物品完税价格尽可能反映物品实际价格,决定对1996年8月1日公布实施的《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以下简称
《完税价格表》)中部分物品完税价格予以调整和补充。经调整补充的部分物品完税价格(见附件)自1999年6月1日起执行,上述
《完税价格表》中相关物品的完税价格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注:此公告于1999年5月12日由各地海关对外公布)。
附件:
调整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1999年6月1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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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号 │ 名称及规格 │ 单位│完税价格人│税率%│
│ │ │ │民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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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食品、饮料: │ │ │ 10 │
│ │食品 │ │ │ │
│ │--水产品 │ │ │ │
│ │ --高级水产品 │千克 │另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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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电视接收机: │ │ │ 30 │
│ │--彩色电炉机 │ │ │ │
│ │ --8英寸及以下(含液晶袖珍式│ 台 │800 │ │
│ │) │ │ │ │
│ │注:每增加1英寸加价150元 │ │ │ │
│ │--视频投影仪 │ │ │ │
│ │ --投影电视 │ │ │ │
│ │ --50英寸及以下 │ 台 │10,000 │ │
│ │注:每增加1英寸加价5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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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收(放、录)音机: │ │ │ 30 │
│ │--录音机 │ │ │ │
│ │ --微型卡式录音机 │ 件 │300 │ │
│ │--收录音机 │ 台 │500 │ │
│ │--电唱机 │ │ │ │
│ │ --激光唱机(座)(含便携式)│ 件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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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收录放音组合机: │ │ │ 30 │
│ │--标准配置型可含功放、调谐、录│ 套 │5000 │ │
│ │音、激光唱盘、均衡、LD、VCD│ │ │ │
│ │、DVD、等视盘功能、处理器及配│ │ │ │
│ │套的音箱〔由功能座组合的音响只能│ │ │ │
│ │含一个视盘功能(座)〕 │ │ │ │
│ │--(单)功能(座)(视盘功能座│ 件 │1500 │ │
│ │除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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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录放像机: │ │ │ 30 │
│ │--激光视盘机及机座 │ │ │ │
│ │(LD、VCD、SVCD、DVD│ 台 │2000 │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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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空气调节器: │ │ │ 30 │
│ │--2匹及以下 │ 台 │4000 │ │
│ │--2匹以上 │ 台 │另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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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配件: │ │ │ 30 │
│ │--配件、附件 │ │ │ │
│ │ --14英寸以上显示器 │ 台 │3000 │ │
│ │ --扫描仪 │ 台 │5000 │ │
│ │ --功能卡 │ 件 │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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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照相机: │ │ │ 30 │
│ │--同轴取景式(含标准镜头) │ │ │ │
│ │ --自动 │ 架 │2500 │ │
│ │ --非自动 │ 架 │1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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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摄像机: │ │ │ 80 │
│ │--数码照相机 │ 台 │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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