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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交通通信管理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废止

交通通信管理规则
(1999年06月09日 交通部令1999年第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通信管理,保证交通通信网的统一、畅通和通信业务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交通通信设施的作用,适应水路和公路交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交通通信工程建设、通信网络组织和设备配置以及通信运营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交通通信网由水运通信网、公路通信网和部分水运、公路共用通信设施组成。
  第四条 交通通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管全国交通通信工作。
  中国交通通信中心根据交通部的委托具体负责全国交通通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则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通信工作。
  长江、珠江、黑龙江航务(运)管理机构,海(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机构、港口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则和交通部确定的职责,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通信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网络规划、组织、管理

  第六条 交通通信的规划和建设应充分考虑交通行业特点及全程全网统一畅通的要求,在交通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统一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 全国交通通信规划由交通部负责组织编制并发布。
  交通系统各地区、各单位应按交通通信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地区、本单位的通信发展规划和计划,并报交通部审核。
  第八条 公路国道主干线通信网、省级交换中心、800MHz集群通信系统、江海岸电台建设和改造项目的技术方案,应报中国交通通信中心审核,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报批后实施。
  第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交通行业对通信的需求,科学地组织调配通信电路,保障通信网络畅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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