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取缔查处
8.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无证照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厂、点,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9.对翻印境外政治性非法出版物,非法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盗印辞书、工具书、教学用书及其他畅销书,伪造票证,非法印制假冒商标、广告、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企业、单位和个人,由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对违规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刷企业,由新闻出版等部门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印制许可证,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11.对大案要案,所在地领导亲自督促检查,抓紧破案、结案,及时上报全国清理整顿印刷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压缩整顿
12.制定本地区压缩印刷企业的具体方案,提出具体压缩比例和压缩措施,并做到稳妥实施。
13.对生产经营场所、技术装备、基础管理、产品质量状况不符合印刷企业基本条件的,按要求进行了压缩。
14.出版物印刷企业一年内没有印制出版物,吊销《出版物印制许可证》;连续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非公司企业)或6个月以上(公司)没有进行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刷企业,依法予以注销或吊销。
15.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清理整顿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工作。
16.制定了本地区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宏观规划并组织实施。
17.清理整顿期间,没有审批各类印刷企业。
(五)整改验收
18.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验收条件和办法,并上报全国清理整顿印刷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19.组织符合条件的各类印刷企业认真填写《印刷企业登记表》,并按要求逐级审查,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整顿印刷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对经清理整顿后符合条件的各类印刷企业,由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
《通知》规定的程序换发(或核验)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1.对不符合条件的印刷企业,采取限期整改措施。
22.将清理整顿的有关情况分类汇总,准确填写《印刷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上报全国清理整顿印刷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23.对重点地区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组织验收并有验收总结报告。
24.对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并按规定上报总结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