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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验收条件及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验收条件及办法
 (1999年6月29日 新出联[1999]14号)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新闻出版署关于1999年上半年“扫黄”、“打非”集中行动方案》(以下简称《集中行动方案》)以及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全国印刷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验收条件和办法。
  一、验收条件
  (一)组织领导
  1.将《集中行动方案》和《通知》报告当地党委、政府,按《通知》的要求联合组成清理整顿工作小组,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印刷业实施方案并上报全国清理整顿印刷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2.所在地党委和政府重视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给予有力指导。重点地区党政领导亲自挂帅抓印刷业清理整顿工作。
  3.按《集中行动方案》“要进一步明确各地印刷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已设立新闻出版局的,由新闻出版局负责,未设立的,应指定相应部门负责”的要求,落实印刷业的监督管理部门。
  4.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对印刷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公告等。
  5.组织印刷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印刷业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二)调查摸底
  6.督促企业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认真准确填写《印刷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收齐调查表并认真核实。
  7.摸清印刷企业底数,按要求分类汇总各类印刷企业的基本情况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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