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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支持我国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融资,今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经重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均可自愿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出境外上市申请,中国证监会依法按程序审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现就公司申请到境外主板市场上市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司申请境外上市的条件
  (一)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二)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三)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四)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五)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司申请境外上市须报送的文件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演变及业务概况,重组方案与股本结构,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说明,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本年度盈利预测及依据),筹资用途。申请报告须经全体董事或全体筹委会成员签字,公司或主要发起人单位盖章。同时,填写境外上市申请简表(见附件)。
  (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
  (三)境外投资银行对公司发行上市的分析推荐报告。
  (四)公司审批机关对设立股份公司和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复。
  (五)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决议。
  (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的确认文件、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
  (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文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复。
  (八)公司章程。
  (九)招股说明书。
  (十)重组协议、服务协议及其它关税交易协议。
  (十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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