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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规则

  1.决定全体会议议程;
  2.决定成立工作小组,并根据委员的报告和工作需要就各小组的组成作出决定;
  3.部署并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4.审议工作小组提出的有关报告,决定将有关方案提交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5.决定无需由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事项;
  6.领导筹委会秘书处的工作。

四、秘书长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秘书长工作会议,按照全体会议和主任委员会议的工作部署,综合各方面情况,统筹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秘书长工作会议的参加人员包括副秘书长和筹委会各工作小组的召集人,必要时可邀请其他委员或有关人士列席。

五、工作小组

  第十三条 筹委会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在小组成立之后,若遇筹委会的某项工作超越各组的工作范围,则由秘书处提出建议,由主任委员会议决定是否成立新的工作小组。
  各小组的任务由主任委员会议确定。小组在完成其任务时结束工作。
  第十四条 每位委员可视个人情况自愿报告参加不超过两个小组的工作。
  第十五条 每个小组设2至3名召集人。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小组会议,召集人应根据本小组工作规划安排小组工作并向主任委员会议负责。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可参加任何小组的会议。

六、委员

  第十七条 委员在筹委会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工作。委员有权就筹委会工作范围内的各项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委员应积极参加筹委会的工作,按时出席有关会议;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请假。委员应广泛咨询、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向筹委会反映。
  第十八条 委员必须维护筹委会就有关事项作出的决定,对筹委会作出决定的有关事项,对外不得发表与之不符的意见。对筹委会讨论中的事项以及筹委会所发的机密文件,负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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