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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规则
 (1998年5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
 筹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负责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为履行筹委会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筹委会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筹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和保密原则。

二、全体会议

  第四条 筹委会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组成。
  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会议决定召集。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必要时,主任委员可指定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
  第五条 全体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第六条 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1.筹组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的有关事宜;
  2.审议工作小组的报告;
  3.讨论并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建议或议案草案;
  4.其他需要由全体会议处理的事项。
  第七条 主任委员会议决定提交全体会议表决的事项,以获得全体委员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三、主任委员会议

  第八条 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第九条 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会议或主任委员扩大会议。
  第十条 主任委员会议的职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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