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修正)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 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