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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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