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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下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贯彻执行,取得一定成效。但当前我国棉花生产和流通中存在的问题仍很突出。主要是由于棉花连年供大于求,库存积压日趋严重。由于今年全国棉花种植面积减少幅度较小,棉花供大于求的状况还将进一步加剧。为了切实解决当前棉花生产、流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好1999年棉花年度的棉花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压缩棉花种植面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下决心调减本地区棉花种植面积,调整种植结构,帮助和引导农民改种其他经济效益较好的农作物。要利用价格杠杆等经济办法,控制新疆棉区的发展,减少长江流域棉区面积,大力压缩黄河流域棉区面积,以缓解棉花供过于求的状况。
  二、新棉收购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
  从1999年棉花年度起,棉花收购价格按照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国家不再作统一规定。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农民广泛宣传价格由市场形成的改革方向,宣传由于当前棉花严重供大于求,导致棉花收购价格还会大幅度下降,特别是市场销路不好的低质棉花价格会降得更多,用供求信息和价格信号引导农民调减棉花播种面积,优化品种结构。要实行优质优价,大幅度拉开质量差价,扩大品种差价和等级差价。棉花价格放开后,各地棉花企业必须按照保本销售的原则进行经营,决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账。因企业经营不善而造成的亏损和增加的保管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为缓解棉花企业经营困难,从1999年棉花年度开始,将棉花企业的增值税进项抵扣税率由10%提高到13%,与销项税率持平。
  三、省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负责本地区的棉花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原则,认真负责本地区的棉花生产、收购和销售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棉花价格政策,不得直接干预棉花企业的新棉购销价格。
  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省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把关,切实搞好市场准入资格的审定和棉花质量管理,维护棉花市场的正常秩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棉花购销市场监管,对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棉纺企业,也要委托供销社棉花企业的轧花厂进行籽棉加工。各地不得新上籽棉加工项目,禁止生产和使用小轧花机、土打包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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