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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保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保障的意见
           (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14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有关要求,现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经费保障的基本原则
  制定财政经费保障政策,要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既要考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省级以下机构垂直管理后经费方面的实际困难,以及解决正常经费缺口的需要,也要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在增加投入的同时,必须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省级人民政府要立足本级财力,在确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运转基本需要的前下,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办案经费、基本装备经费以及主要基础设施维护等重点支出项目经费尽力予以保证。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应逐步加大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投入。
  (三)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算时,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筹核定,不得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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