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六)投标及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从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到开标之日止,一般为30日。对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确定的重点企业,招标机构可以同时发出投标邀请。
第七条 招标机构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委托,参照《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建议书》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有关专家或机构审查,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定后发出。对专业性强的技术创新工程项目,招标机构应对有投标意向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后发出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项目实施的内容和目标;
(四)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项目实施提供的政策支持和资金;
(五)投标方对项目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六)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
第八条 招标机构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共同商定标底。
第九条 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将此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要求撤销招标委托,导致选点招标终止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开说明;因招标机构的原因取消招标,导致选点招标终止的,招标机构应以书面形式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说明。
第十一条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国内企业,均可参加选点投标。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或大专院校联合投标。
第十二条 投标方应履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编写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机构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 选点招标的开标仪式应当公开进行。
第十四条 选点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招标机构的代表及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人选须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或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招标机构按招标的有关规定和惯例,结合选点招标项目的特点提出评标办法,征求评标委员会意见,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定后提交评标委员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