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选点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选点招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选点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选点招标工作,保证项目实施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点招标,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选点招标工作,委托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资格认可的招标机构进行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选点招活动。
第四条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选点招标面向国内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点招标工作,不得限制国内企业参加选点招标活动。
第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产业技术政策,在下列范围内确定选点招标的技术创新工程项目:
(一)重点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技术推广项目;
(二)重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一条龙项目;
(三)重点产学研工程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四)重大装备研制和国产化项目;
(五)适合进行选点招标的其他技术创新工程项目。
第六条 选点招标采取公开招标形式。招标机构应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的《选点招标委托书》,在《中国招标》周刊或其它国家级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选点招标项目名称;
(二)选点招标项目的性质和主要实施目标;
(三)对拟投标企业资格要求;
(四)招标机构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