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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1、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动用中央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批;
  2、根据国家需要,负责调剂、调用地方医药储备的审批;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国家医药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监督、检查国家医药储备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4、负责组织编制中央医药储备年度计划;
  5、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中央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品种;
  6、负责选择承担中央医药储备的企业,并监督企业做好医药储备的各项管理工作;
  7、商财政部后安排下达中央医药储备资金,并会同财政、金融及审计等部门做好中央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管理、财务审计工作;
  8、负责建立医药储备统计制度,组织对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进行检查、培训和考核,推广医药储备的先进经验;
  9、负责指导地方医药储备工作。
  第六条 承担医药储备是国家赋予相关企业的一项光荣的社会责任。承担储备任务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医药储备管理部门下达的医药储备计划;
  2、依照医药储备管理部门下达的调用通知单执行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调用任务,确保调用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及时有效的供应;
  3、负责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4、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原始记录、帐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5、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6、按时、准确上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
  7、负责对从事医药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负责审批和组织实施医药储备工作的管理部门及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均应落实储备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

第三章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企业的条件

  第八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分别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级医药储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企业规模及经营效益等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择优选定。
  第九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是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大中型医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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