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章 代管责任

  第六条 省电力公司要充分发挥管理优势和技术优势,重点解决好趸售县供电企业普遍存在的农村电网薄弱、管理落后、人员增长较快等问题。切实提高县供电企业的管理水平,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素质,实行企业减人增效,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七条 在当地政府大力支持和省电力公司的指导下,县供电企业要积极整顿农村用电秩序,规范农村电力市场,建设与改造农村电网,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减轻农民用电负担,逐步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章 代管内容

  第八条 代管的内容主要包括:由省电力公司负责对县供电企业领导班子的建设与管理、对人员及工资实行总量控制,对农村电费及电价、企业财务、安全生产和科技进步等实施管理和监督,指导县供电企业加强党的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等。
  县供电企业要统一执行省电力公司在成本管理、审计监督、电网规划、建设计划管理、生产技术及安全管理、调度管理、电力营销管理、农村电价管理、行政管理、企业党建及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第九条 人事和劳动管理
  1、县供电企业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由省电力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任免。
  2、县供电企业的调入和录用人员,须经省电力公司审核批准。
  3、县供电企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由省电力公司统一组织。
  4、省电力公司要按照电力行业的定员标准和省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审批县供电企业的三定(定编、定岗、定责)方案。
  5、县供电企业的工资总额要实行总量控制,其劳动工资计划,须经省电力公司批准。
  第十条 财务管理
  1、县供电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财务管理工作要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省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接受省电力公司的监督和指导。
  2、县供电企业要执行省电力公司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县供电企业的资产处置,需报省电力公司审批。
  4、县供电企业要统一执行省电力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期编制财务预算,报省电力公司审批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