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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检疫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3月18日)废止(原因:已被2001年5月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代替)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
 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检疫问题的通知
 (1998年10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贸易(商业)厅(局):
  1998年1月1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后,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生猎屠宰管理工作得到明显加强,市场肉品质量有了较大改善。但由于各地在县以上(含县,下同)国有屠宰厂、肉联厂是否实行自行检疫问题上做法不一,严格影响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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