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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部分工业产品实行行业自律价的意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部分工业产品实行行业自律价的意见
 (1998年8月17日)


  近年来,由于盲目重复建设,一些工业产品生产能力严重过剩,产品供过于求,企业为抢占市场,竞相降价,形成恶性竞争,导致企业亏损剧增、行业效益下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成为影响当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一个严重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制止企业间竞相降价、无序竞争的不良行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现就引导企业对部分工业产品实行行业自律价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行业自律价工作的原则和范围
  (一)原则
  行业自律价工作依托各国家局和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充分发挥企业间平等协商、互相监督、自我约束的作用。自律价的测定、发布和监督检查以行业组织为主进行,政府要充分发挥引导和协调作用。
  行业自律价工作必须兼顾行业内不同企业的利益,保护合法的市场竞争行为,符合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
  (二)产品范围
  1.对经济运行和行业经济效益影响大;
  2.生产集中度高;
  3.产业结构矛盾不突出。
  二、实行行业自律价工作的要求
  (一)各国家局要与行业组织在认真分析本行业的具体情况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实行自律价的产品,并制定具体操作方法,报国家经贸委备案。产品和操作方案的研究制定,本着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原则进行,总体上要求2-3个月内落实。
  (二)行业组织要根据《价格法》和行业特点,明确定义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的界限,测定和发布行业平均成本价或最低出厂价,为企业定价提供参考,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同时,要研究制定相应的制裁措施,维护价格自律的公正性。
  (三)有关行业组织要把自律价工作制度化,引导企业建立价格自律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定期组织自律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积极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四)各国家局和各地经贸委要加强对行业自律价工作的组织引导,切实帮助行业组织和企业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加强自律价工作进展情况的跟踪指导,协调金融机构利用信贷等手段为企业实行价格自律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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