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国家经贸委的文件,未经国家经贸委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布。
内事活动
二十、委领导在国内出差,要轻车简从,深入基层;要尽量简化接待礼仪,减少地方陪同人员,不要地方负责同志陪餐和到机场、火车站迎送。
各单位负责同志均应按此规定办理。
二十一、为保证委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经贸委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委领导一般不参加各地方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各单位一般不要邀请委领导参加以各单位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事务性活动。
二十二、委领导一般不为委内各单位及各地方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委领导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一般不公开发表。
二十三、发领导参加有关活动的新闻报道,新闻单位采访委领导和以国家经贸委、委领导名义发表的文章,由负责新闻工作的单位审核后报委领导批准。
二十四、委领导参加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或陪同上级领导外出,由主任、副主任按照分工确定,重要会议或外出陪同活动由主任确定。
外事活动
二十五、出访
(一)委领导出访,由外事部门统一组织与协调,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主任和主任审定,会签外交部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二)司局级干部出访,由外事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副主任及主管外事工作的副主任审批。正职干部出访,同时报主任审批。
(三)国家局、直属及联合单位副部级以上领导及有外事审批权的委联系单位的正职出访,由外事部门报委领导审定,会签外交部后,上报国务院审批。国家局副职的司局级领导及有外事审批权的联合单位副职领导出访,由外事部门报委领导审批。
二十六、邀请来访
(一)邀请国外政府机构现职副部级人员来访,由外事部门报委领导审批,书面征得外交部或有关部门同意后,由外事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