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必须经本单位主管全面工作的负责同志审签后报出。主管全面工作的负责同志离京外出或学习期间,由代理主管全面工作的其他负责同志审签后报出;
(三)一般不得同时报送两位或两位以上委领导阅批;
(四)报送主任(党组书记)阅批的公文,除紧急、特殊情况下,由办公厅统一登记后转报。主任(党组书记)批示交办的事项,由办公厅负责督办。
十四、以国家经贸委名义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公文,应当做到:
(一)各单位拟定的公文,必须符合《国务院工作规则》的规定。凡不符合《国务院工作规则》的公文,一律不得报送委领导审签。
(二)除国务院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可以国家经贸委或国家经贸委领导同志的名义行文直接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外,其他有关请示、报告的公文,应报送国务院。
(三)凡公文内容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与业务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并将协商结果在公文中予以载明。主办单位协商不了的问题,要报请分管委领导出面协商。经委领导出面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上报公文中应写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和理据,并提出我委的处理意见。
(四)各单位负责同志必须对本单位拟定的公文进行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国务院工作规则》的公文,由办公厅或委领导秘书负责退回主办单位重新办理。
十五、以国家经贸委名义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公文,经主管副主任审核后,由主任签发。以国家经贸委名义向各地方或各部门发文,按分工由主管副主任签发。
十六、国家经贸委发布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由主任签发。国家经贸委授权委管国家局对外发布的行政规章,由主管副主任审核,由主任批准并授权。委管国家局经授权对外发布行政规章时,必须标明“经国有经贸委授权”的字样。
十七、委领导和各单位负责同志阅批的公文,在一般报告性公文上圈阅表示“已阅知”,在具体请示事项公文上圈阅表示“同意”该请示事项。
十八、以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名义发文,属委领导批示办理的或属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由办公厅主任签发;不属上述范围内的发文,须经委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厅主任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