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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工作规则

  (一)各司局拟以国家经贸委名义召开的由各司局承办的全国性会议,须经主管副主任审核同意并报主任批准,送办公厅备案。
  (二)各委管国家局组织召开的年度全国性工作会议,须经主管副主任审核同意并报主任批准,送办公厅备案。
  (三)委领导指示召开的全国性会议,按委领导的指示办理。
  (四)各单位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审批的全国性会议,要在本年度12月5日以前将会议(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办公厅审核后转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临时召开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审批的全国性会议,一般应提前1个月报办公厅审核后转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
  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召开的全国性会议,按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办理。
  (五)各单位一般不邀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本单位召开的会议,或为会议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如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办公厅,由办公厅提出意见报请委领导同意后,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
  (六)各单位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以国家经贸委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如确需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须报请委主任同意后,由办公厅报国务院审批。
  (七)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全国性会议。各单位召开的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公文审批制度

  十、公文的审批按委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和本规则规定的权限办理。
  十一、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和交办事项,由办公厅根据内容与分工,分别报送主任或副主任阅批。
  十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等单位主送国家经贸委的公文,由办公厅按照职能与分工送交有关司局办理,重要文件报委领导阅批。
  十三、各单位报送委领导阅批的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经贸委有关公文处理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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