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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工作规则

国家经贸委工作规则
 (1998年6月18日)

总则

  一、为使用国家经贸委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科学决策机制,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国家经贸委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国家经贸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经贸委各级领导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委党组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经贸委各司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和委管国家局(以下简称各单位)与地方各级经贸委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的精神,奋力开拓;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要做到“服务好、态度好、廉政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基层、企业服务。
  三、国家经贸委各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以及国家经贸委的规定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委党组的各项工作部署,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主任、副主任职责

  四、国家经贸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国家经贸委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日常工作由主任、副主任按各自分工负责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向主任或党组报告,并由主任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五、主任离京外出或学习期间,由担任党组副书记职务的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六、副主任离京外出或学习期间,委托一位副主任或副秘书长代管其分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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