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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
 办理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试点企业集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精神,现将办理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有关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编制和审批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问题
  (一)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对照《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研究。对符合上述目录的技术改造项目,应把由于享受国家进口设备税收政策,使改造内容、进口设备成本和项目总投资等因素发生变化的情况考虑进去,并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相应的章节。
  (二)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项目单位应将《进口设备免税申请》作为附件,其内容包括:
  1.说明该项目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哪一项域、种(类)的国内投资项目;或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中哪一领域、种(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同时,说明理由。
  2.项目拟引进的技术、设备名称及引进国别。
  各级经贸委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向上级审批部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或对项目的初审意见时,应对项目《进口设备的免税申请》提出意见。
  (三)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应使用如下规范语言给予明确:
  1.国内投资项目
  该项目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序号)×××××中×××××类的国内投资项目,请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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