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部印发《关于1999年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1999〕323号 1999年4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监察厅(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现将《关于1999年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
关于1999年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
1999年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根据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深入贯彻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
《廉政准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制止奢侈浪费八条规定,结合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联系生产经营实际,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标本兼治,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努力推进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以下简称“企廉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主要任务
国有企业要继续贯彻执行
《廉政准则》,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优良作风,认真落实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八条规定,着重抓好中央提出的关于严禁到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不准组织与会人员到会议所在市、县的行政区域以外的其他风景名胜区旅游;严格控制改建、扩建、新建或购买、装修办公楼和新建宾馆;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的工作,坚决制止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等3项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对照
《廉政准则》和制止奢侈浪费八条规定,重点围绕以下4个方面进行自查自纠:(1)是否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2)是否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3)是否让所在企业与自己的配偶、子女及亲属所办企业进行经济交往;(4)是否在改制过程中有利于权力低价评估资产,买卖企业,导致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