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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办理化肥进口计划证明手续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海关总署
 关于办理化肥进口计划证明手续的通知
 (1998年12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的规定,国家经贸委以《关于抓紧做好1999年化肥进口预订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810号)下达了1999年化肥进口第一批预订货计划。现就办理化肥进口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1月1日起,由国家经贸委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机构办理化肥进口计划证明手续。授权机构名单及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专用章印模、进口计划证明式样附后。
  原国家计委签发的1998年化肥进口配额证明有效期截至1998年12月31日;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截至1999年3月31日。
  二、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经贸〔1998〕2568号),在新的进口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化肥进口管理参照原国家计委制定的《一般商品配额管理办法》执行。进口单位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进口计划证明到许可证发放机关办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有效进口许可证验放。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必须加盖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专用章。
  三、各授权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经贸委下达的进口预订货计划,签发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严禁超计划发放,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专用章和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要由专人保管,严格按规定使用。

  附件一
 
            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名单

  1.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2.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3.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4.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5.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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