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国银行关于
进一步加强银企合作推动自营进出口企业扩大出口的通知
(1998年11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中国银行各分行:
为支持自营企业扩大出口,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国家经贸委会同中国银行于1997年9月联合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支持自营生产企业扩大出口的通知》(国经贸贸〔1997〕59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加大力度支持自营企业出口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落实《通知》精神,选择了一些经营效益好、负债率低、银行信誉良好、产品有出口前景的自营企业给予资金支持,为企业扩大产品出口提供了资金保证。
为进一步支持自营企业扩大出口,克服亚洲金融危机给企业出口带来的负面影响,保证对外贸易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国银行总行关于加强工贸结合、调整贷款结构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贸委和分行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对本地区自营进出口企业的出口实绩,资产负债率等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分析排队,根据企业效益情况和扩大出口的需要,由各地经贸委选择一些需要重点支持的自营进出口企业,推荐给当地银行,按《
贷款通则》的要求和中国银行信贷发展战略共同确定重点,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