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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计划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
 项目计划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计外资〔1999〕438号 1999年4月21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计经委):
  我委于1992年印发了《关于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2〕752号),各地方、各部门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工作健康发展,促进了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了进一步提高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去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及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三定”方案,针对当前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贷款,不包括日本政府贷款)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现就计外资〔1992〕752号文件补充通知如下:
  一、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规划与使用原则
  (一)外国政府贷款的规划。国家计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内资配套及偿还外债的能力,国家利用国外贷款总体规划。外国政府贷款的投向、技术发展及地区政策等,确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总体规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及备选项目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制定中长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建立相应的项目库。
  (二)外国政府贷款的投向。外国政府贷款重点安排国家支持的农业、林业、水利、交通通讯、城市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类项目,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对于小型工业项目,原则上只安排能出口创汇、引进高新技术及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节约原材料及清洁能源等项目。
  (三)外国政府贷款的使用。外国政府贷款应集中用于引进国外先进适用的设备和技术,对于国家禁止进口的设备不得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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