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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管理药品价格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5日)废止

国家计委办公厅印发中央管理药品价格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计办价格〔1999〕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规范中央管理药品价格申报审批程序,提高药品价格管理的水平和效率,我们制定了《中央管理药品价格申报审批办法》(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我委(价格司)。

  附:
 
          中央管理药品价格申报审批办法

  第一条 根据现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审批办法。
  第二条 国家计委负责制定国产中管药品各剂型代表规格品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进口药品各剂型各规格品价格。国产中管药品各剂型非代表规格品价格由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三条 中管药品在上市销售前须由生产经营企业向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在京中央有关部门直属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家计委提出调定价申请。
  第四条 中管药品价格一般每年审议一次。在此期间,由于市场供求、生产成本发生变化,生产、经营企业可以提出调价申请。
  第五条 企业的调定价申请报告,应说明要求调定价药品的基本情况、定价成本、要求核定或调整的价格意见及理由,并附调定价品种的生产、经营、财务等资料(见附件一、二)。
  第六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申报资料,并正式行文上报国家计委。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国家计委的报告应包括企业调定价药品的简要情况、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情况、对申请调定价药品的价格核定或调整的建议等内容。上述工作在收到生产、经营企业调定价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全而补报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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