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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1日 证监机构字〔1999〕9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国证监会将于4月下旬组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试点),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和范围
  本次考试面向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考试合格者可依据《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相应的资格证书。具体条件是: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证券监管部门调查的涉案人员或涉案机构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暂不受理);
  (五)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连续从业经历,包括专职从事证券业务(证券监管部门、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所)的工作经历;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经历;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岗位、证券部的工作经历;专业证券研究所等专业研究机构的工作经历;从事基金、债券业务经历;证券专业报刊编辑、记者岗位的工作经历。
  (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包括教育部认可的大学本科及本科以上同等学历。
  可报考的人员包括:1998年首批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中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1998年3月31日前成立、在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营业范围中含有证券类咨询业务、但尚未取得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中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证券经营机构(不包括其下属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下设证券研究部门符合报考条件的现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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