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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淄博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挂牌企业流通股终止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在淄博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挂牌企业
 流通股终止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9年2月14日 证监市场字〔1999〕10号)


江苏、四川、湖北、广东、重庆五省、市人民政府:
  根据1999年1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召开的清理整顿山东省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工作座谈会的精神,山东省淄博市清理整顿证券场外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了在淄博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挂牌的九家山东省外企业的流通股终止交易的方案。具体内容是:
  一、拟实行持股分红的挂牌企业,由其董事会自1999年3月3日起,按照淄博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规定的方式连续发布三次公告(公告的标准样式附后),其流通股自3月17日起终止交易;
  二、拟采取回购或收购方式的挂牌企业,由其董事会按照前条规定发布公告,其流通股的回购、收购活动自3月6日起开始进行,自3月底起终止交易;
  三、已经暂停交易的珠海华声的流通股自3月3日起恢复交易,3月17日起终止交易,有关公告事宜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处理。
  请你们与山东省积极配合,督促所属企业按照以上要求认真做好流通股终止交易的有关工作。特别是对实行持股分红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及时、合理地做好分红派息工作,以确保社会稳定。
  附:挂牌企业流通股终止交易公告的标准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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