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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有关证券营业部张贴警示公告的通知

关于在有关证券营业部张贴警示公告的通知
 (1999年2月4日 证监办发〔1999〕8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1999年1月29日刊登的提示性公告,该公司已资不抵债。而且,截至1998年底,该公司披露的涉诉债务案件达169件,涉诉金额巨大。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排除因债权人起诉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可能。
  鉴于上述情况,为进一步向投资者提示风险,请你们立即通知ST中浩股票托管较集中的证券经营机构(附件一)务必于本周内在营业场所中张贴警示公告(警示公告内容见附件二)。同时,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做好风险防范的准备工作,如有异常情况,请立即通报我会上市公司部。
  联系人:马春华
  联系电话:010-66211188-4206
  传真010-66210163

  附件一:
 
 截止1999年1月28日,ST中浩A的前20名托管券商为:
  1.四川证券
  2.安徽国投广州营业部
  3.浙江台州信托黄岩部
  4.特区证券友谊城部
  5.广东证券顺德营业部
  6.华夏证券广州营业部
  7.南方证券顺德营业部
  8.江门证券鹤山营业部
  9.重庆有价证券公司交易部
  10.江苏证券
  11.中国外贸信托上海营业部
  12.君安证券兰州陇西路营业部
  13.广发证券南海营业部
  14.华夏证券江西一部
  15.广发证券肇庆营业部
  16.云南国投上海骊山路营业部
  17.平安证券广州营业部
  18.汕头证券
  19.江门证券
  20.鞍山证券上海营业部
  (除上述营业部外,各地应根据ST中浩股票托管情况确定其他应张贴公告的营业部)

  附件二:
 
               警示公告

  根据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1999年1月29日刊登的提示性公告,该公司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为-2.00元。而且,截至1999年底,该公司披露的涉诉债务案件达169件,其中:该公司作为主债务人的涉诉案件39件,涉及标的额合计3.3亿;该公司作为担保人的涉诉债务案件130件,涉及标的额5.1亿元。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排除债权人起诉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可能。故本营业部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董事会公告,注意防范风险。附公司董事会最近几次公告。(请将深中浩在以下日期的董事会公告内容摘要张贴在营业部:1998年10月17日、1998年10月22日、1998年11月28日、1998年12月15日、1999年1月8日、199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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