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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现役部队基本建设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竣工项目的实际建设内容和投资完成情况,竣工验收和遗留问题的处置情况;
  (五)库存材料、设备的实际成本和差异摊销,以及剩余物资清理情况;
  (六)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的完成额,以及交付使用资产结转的情况;
  (七)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合规和完整情况;
  (八)与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八条 对审计部门决定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计,建设单位不得上报决算,不得结算工程费用,管理机构不得撤销,有关人员不得调离。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对基本建设单位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建设单位按现行会计制度建账,设置科目及记账方式和核算情况;
  (二)账册、报表、凭证内容真实、合规,及手续完备情况;
  (三)建设经费收支合规、合法,以及成本核算情况;
  (四)建设单位债权债务和投资包干结余情况;
  (五)各级汇总编报和审批的年度基本建设费决算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审计竣工工程建设情况时,应当对投资效益和建设项目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评价。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基本建设中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审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审计部门有权责令停工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一)不如实提供审计资料和阻挠破坏审计的;
  (二)拒绝审计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擅自决定上报和审批下达的;
  (三)拒绝工程开工前审计,或不具备开工条件,擅自决定开工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
  (五)拒绝审计招标工程标底,擅自决定开标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搞其它开发建设,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的;
  (七)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
  (八)出包工程竣工结算未经审计,擅自决定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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