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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现役部队基本建设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明细表,供应材料明细表;
  (十)施工阶段的调价文件和材料信息文件,当地现行土建预算定额和地方材料定额;
  (十一)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照规定报经审计部门审计的施工图预算,建设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建合同。对未按照规定报经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竣工决算,建设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有关部门不得给予核销。
  第二十三条 经审计查实认定的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超过该工程原标准总投资数额,属于上级拨款的合理部分,审计部门应当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招标工程的标底,审计部门应当在开标前重点审计。
  对审计部门决定审计的招标工程标底,标底管理部门和招标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开标。

第六章 工程施工期间管理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工程建设施工期间的管理情况,应当实施审计。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建设工期和施工进度,资金、材料到位情况;
  (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日记记录,施工进度月报表及其有关情况;
  (四)工程建设面积和装修标准情况;
  (五)物资订购、储存、使用等管理情况;
  (六)与工程施工期间管理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六条 对审计查实管理较乱、问题较多的工程项目,审计部门有权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不予纠正的,审计部门应当建议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基本建设费决算审计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重点审计。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竣工决算编制的依据;
  (二)建设项目批准的设计方案;
  (三)续建项目当年和以前年度累计完成工程量,投资及其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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