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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现役部队基本建设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未按照规定报经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拨款,建设单位不得向工程主管部门报请开工,工程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发现以下问题的,审计部门不予出具同意开工的审计意见书;
  (一)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资金不落实;
  (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手续不完备的。

第五章 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对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预结算,实行报送或就地审计。对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500万元(含)以上的预结算,实施重点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对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审计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工程预算编制的依据;
  (二)工程量及主要材料用量、价格、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定额单价套用等情况;
  (三)各项综合取费基数、取费率及相关的工程类别、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等情况;
  (四)有关单位或部门编制和审定的招标工程标底;
  (五)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工程拨款、结算和材料、设备供应等情况;
  (六)与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编报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 对编制的预算,建设单位应当于签订施工合同前20天,直接报送同级审计部门审计。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竣工后20天内,直接报送同级审计部门。报送审计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
  (二)全套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图纸和变更签证单,竣工图纸;
  (三)开工和竣工报告,隐蔽工程记录,施工质量检查记录,施工日记,施工进度月报表,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建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书;
  (五)材料检查记录,主要材料分析表,耗用明细表,调价材料明细表,暂估价和参考材料明细表及原始购货凭证;
  (六)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明书;
  (七)全套招投标文件;
  (八)批准的工程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扩大初步设计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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