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戌计划编报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审计部门对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审计,应当在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向主管部门报批前进行。
第十条 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未经审计,有关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部门不得报批、下达。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已列入年度计划但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投资有缺口的续建工程,以及投资来源不正当、不落实的自筹建设项目,审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审计意见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工程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视情实施跟踪审计。
第四章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和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实行开工前报送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已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等前期准备工作文件和年度计划情况;
(二)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和落实情况;
(三)施工图纸设计面积和装修标准,以及有关部门审批情况;
(四)材料、设备订购和落实情况;
(五)施工队伍的选定情况;
(六)招标工程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情况,标书内容及标底完整情况;
(七)施工合同按“示范文本”填制及合法、有效情况;
(八)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各种证件、手续情况;
(九)施工场地及施工用水、电、路等必备条件落实情况;
(十)与建设项目开工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 当年计划开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于年初将工程建设地点、项目名称和用途、建设规模、投资来源、施工组织方式、计划开工时间,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审计部门备案。未设审计机构的单位,报送上级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各类工程项目开工前30天,建设单位必须向审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审计部门应当于收到建设单位开工申请报告20天内,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结果,并抄送有关工程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