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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现役部队基本建设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公安部边防局、消防局、警卫局的工程开工前审计和预、决算审计,由公安部审计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总队、直属院校及所属单位的工程开工前审计和预、决算审计,由本单位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竣工决算审计也可聘请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三)公安现役部队生产经营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由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组织实施。
  (四)出包工程编制标底、施工图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部门有力量的要自行组织审计,力量不足的审计部门可以聘请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的,须征得审计部门同意。审计事务所应向委托(或聘请)单位出具审计报告,所需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列入工程费用中开支。
  (五)上级审计部门可以对下级审计部门管辖范围的单位和建设项目直接进行审计。

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计

  第六条 审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立项,实施重点审计。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是否列入公安部或地方政府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
  (二)建设项目扩大初步设计的依据、设计方案的论证和总概算的编制、审批等情况;
  (三)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审批及有关情况;
  (四)建设资金(包括上级投资、地方资助、自筹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五)与建设项目立项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审计部门对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情况复杂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可邀请工程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单位或科研机构,对立项的必要性和经济的合理性等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评估。

第三章 工程建设计划审计

  第八条 审计部门对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实行定期审计制度。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编制的依据;
  (二)计划安排的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分配比例;
  (三)上级投资的新建、扩建项目的建设条件,续建项目和造成收尾项目所需投资保障情况;
  (四)自筹资金工程所需投资的来源和落实情况;
  (五)地方政府投资新建、扩建项目的建设条件,以及所需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六)生产经营单位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
  (七)合建项目的建设条件,以及所需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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