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现役部队基本建设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公审计〔1999〕4号 1999年3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边防总队、公安消防总队、警卫局(处),廊坊武警学院院务部,宁波水面船艇学校:
现将《公安现役部队基本建设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施行。
公安现役部队基本建设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现役部队基本建设审计监督,维护财经法规,促进工程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基本建设审计规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基本建设审计实施办法》,结合公安现役部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现役部队凡有基本建设活动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利用各种资金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监督。
(一)公安部投资的工程项目;
(二)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
(三)地方资助经费投资的工程项目;
(四)生产经营单位投资的工程项目;
(五)合建的工程项目;
(六)集资建房及其他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公安现役部队审计部门依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法规,对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公安现役部队基本建设审计的主要任务是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编制与执行情况;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等前期准备情况;
(三)工程招标、合同管理和开工准备情况;
(四)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预算、竣工结算;
(五)工程建设的财务、物资管理情况;
(六)工程建设竣工决算和投资效益;
(七)工程建设中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损害国家和公安现役部队利益的问题;
(八)工程建设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公安现役部队基本建设审计管辖范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