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强政治敏感性,全力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 灾区公安机关要坚持清醒的头脑和百倍的警惕,及时发现、坚决打击敌对分子的捣乱破坏活动。对于借机制造、转播政治谣言、煽动不满情绪的,要坚决追查,依法处理;对于趁灾作乱,妖言惑众的邪教组织和非法宗教活动,一经发现要立即取缔。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广大民警深入灾区,深入到灾民中去,密切关注社会心理、社会情绪的变化,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后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妥善处置,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一旦发生以灾区群众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在处置时,一定要严格依法办理,严格执行政策,既要及时处置,又要防止激化矛盾。
三、严厉打击危害灾区社会治安的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灾区公安机关要针对本地突出的治安问题,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斗争,积极防范、严厉打击扰乱灾区治安、侵害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要重点打击趁灾抢劫、盗窃、哄抢救灾物资,借机诈骗和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活动。一旦发生这类案件,要组织精兵强将,快速处警、立即制止,快侦快破,坚决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要把受灾期间损坏的“110”报警系统、警用通讯设备尽快恢复,投放使用,方便群众报警求助。全国公安机关都要采取有力措施,注意识别和打击制售假劣救灾物资和非法募捐诈骗钱财的犯罪活动,并根据本地实际,采取相应措施,帮助和支持灾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四、切实加强各项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防患于未然。 灾区公安机关要组织警力,发动群众,加大巡逻防范工作的力度,严密社会面的控制。在灾民临时聚居地区要派驻一定警力,组织临时派出所和临时治保会,实行多种形式的警民联防,确保灾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要加强水面治安巡逻,坚决制止非法打捞、偷盗国家和群众财物的活动。要加强重点灾区、重点部位、重要救灾物资囤积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对灾区金融、邮电、电台、电视台、供水、供电等单位,要加强检查和值班守护措施的落实。要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敲诈勒索等不法分子,保护群众合法利益。要及时调解灾后群众因田地、道路、鱼塘、房屋修缮等问题引发的民事纠纷,防止由此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要严格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管理,既要确保灾区重建工作的需要,又要确保绝对安全。灾区公安机关要掌握灾民人口流向,协助党委、政府做好有组织去外地打工人员工作,尽力避免灾区盲目外流。各地公安机关对盲目流入本地区的灾区群众,既要为其提供安全保障,又要纳入流动人口的管理,防止个别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并动员他们早日重返家园,参加灾后重建工作。在重建期间,公安机关要积极为移居灾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方面提供便利服务,为在洪灾期间丢失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的灾民及时予以补办。
五、进一步加大交通管理工作力度,保证灾区重建所需物资运输的安全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