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执行《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8年2月24日)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执行
公安部等六部门<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公明发〔1998〕17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
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竹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配套规章,《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对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的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可以予没收。因此,
《规定》中的“没收”是依据《条例》规定的,而不是创设的,并未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现继续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