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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
 (第8号)


  《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11月4日第31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何勇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审理案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正确执行行政纪律,惩处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结合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调查终结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案件,都要进行审理。
  第三条 各级监察机关要分级负责,严格按照本级监察机关的管辖审理案件。
  第四条 审理案件要坚持专人审核、集体审议的原则。
  第五条 审理案件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进行。
  第六条 案件审理部门受理下列案件:
  (一)本监察机关的案件调查部门移送的调查终结并应由本监察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或作出其他处理的案件;
  (二)本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呈报的需由本监察机关审批的案件;
  (三)本监察机关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案件。
  第七条 本监察机关的案件调查部门移送审理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立案依据;
  (二)调查报告;
  (三)案件移送单位的意见及其主管领导的批示;
  (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被调查人违纪事实见面材料、被调查人对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及案件调查部门对其意见的说明;
  (六)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意见;
  (七)其他应当移送审理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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